【馆务】广东大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二维码
第一章 制度依据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大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接受捐赠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展陈需求和馆藏结构确定接受捐赠范围,主要包括历代青铜镜、青铜器、与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藏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接受捐赠范围: (一)反映历史上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历史文物及资料。 (二)反映丝绸之路交通贸易的历史文物及相关资料;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人文历史、民族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实物及资料;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及资料。 第三章 捐赠方式 第四条 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广东大观博物馆无偿捐赠货币、藏品、实物等。 (二)有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广东大观博物馆附条件捐赠藏品、实物等,广东大观博物馆可与捐赠人协商捐赠条件。 第四章 捐赠操作规程 第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1、由捐赠者或机构向我馆负责征集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所要捐赠的物品并进行相关情况说明,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2、根据我馆的接受捐赠范围和标准,初步筛选并填写《藏品征集审批表》,上报馆长审批。 3、有偿捐赠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与参考价格,与捐赠人或单位商定捐赠补偿费,费用不超过专家估价的30%。 4、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5、举办捐赠仪式,并向捐赠或出让人颁发捐赠证书。 6、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东大观博物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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