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广东大观博物馆。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非国有私人博物馆,是广东省非国有博物馆现代法人治理工作单位,资金来源于个人、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扶持、社会资金,是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利用文物资源禀赋,在构建中国文化基因体系中贡献岭南力量,不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只在教科书上读历史,予所收蓄,永存吾土。愿景目标为——打造华南地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名非国有博物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交流研究;
(四)文化艺术传播与普及。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本博物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文化自强自信,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区灯湖西路28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丁方忠、丁芳桂。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430件(套);提供开办资金:100万元。其中,丁方忠,提供开办藏品322件(套),金额:65万元;丁芳桂,提供开办藏品108件(套),金额35万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广东大观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构成,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超过半数以上理事同意选举产生。理事会可邀请有威望的社会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理事会秘书由理事长委任,理事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任免举办单位提名的本馆馆长、副馆长;
(五)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九)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其中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初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决策时。
临时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向理事会秘书组或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理事会秘书组应于收到提议的当日将该提议转交理事长。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题;
(五)提议日期。
议题内容应当属于《章程》所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理事长认为议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在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组应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会议议题逐一征求每位理事的意见,汇总后交理事长确定会议最终议题。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向理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所讨论事项的信息和数据。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单独或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一事项;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认为应该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一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题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理事就同一议题重复发言,发言超出议题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理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理事的一致同意外,理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题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理事可以在会前向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召集人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议题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副理事长(秘书长)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理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包括: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五)任免本馆馆长、副馆长;
(六)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条当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主持人应宣布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会议需对该暂缓表决事项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做出理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三十二条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理事权利。理事因特殊情况未能到会,经理事长同意,可以通过亲自签署的文件提出意见并明确表决意向。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理事会秘书组将会议主要内容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应根据会议内容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还应编写会议纪要。与会理事应当场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签名,会议纪要则于当次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与会理事审阅、签名。
参会理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且未能提供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时,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内容。
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博物馆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自行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四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丁方忠。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博物馆根据管理运营、业务建设,设置了馆办、副馆办(2处)三大核心管理机构,馆办统筹管理办公室(工会)、财务中心,副馆办1统筹管理策展中心、文创中心、研学中心,副馆办2统筹管理社教中心、学术中心、媒体中心。内部机构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基于馆长的领导,独立开展各项工作并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展开,行使监督权限,将不符合博物馆发展思想的工作路线及时汇报给馆办定夺。统筹管理运维中心、文保中心、人力中心及员工工会,其中运维中心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接待、外联、文秘、安保、清洁等工作;文保中心负责藏品征集、收藏、保管、保养、库房管理等工作;人力中心负责人力资源、员工培训、档案、假日、福利等工作。
(二)副馆办(1)。统筹管理策展中心、文创中心、研学中心,其中策展中心负责制定年度展览计划,策划举办各类陈列展览。负责展览的总体设计、制作以及陈列设备的管理、更新、改造,负责引进、承接各类来馆展览、外地巡回展览及其总体设计、组织和实施;文创中心负责文创产品开发、推广、营销,文创经营项目规划、洽商和管理;研学中心负责研学项目接洽、研学路线及课程设计执行、以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务,负责各项研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副馆办(2)。统筹管理社教中心、学术中心、媒体中心,其中社教中心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展览讲解、社会教育活动、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博物馆会员招募及管理、观众意见收集、反馈及调查研究、青少年教育基地日常工作;学术中心负责馆办刊物编辑出版发行等事务,负责拟定博物馆学术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为博物馆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咨询服务。依托馆藏文物和地方文献资料开展相关专业研究;媒体中心负责本馆网站、微信资讯、信息的制作、编辑和发布;配合展览、社教等活动组织开展媒体宣传。
第四十六条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完成广东大观博物馆的科研任务。
(二)制定广东大观博物馆中长期的学术、科研规划。
(三)审议广东大观博物馆科研项目、科研队伍建设方案,组织广东大观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
(四)评审广东大观博物馆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以及奖项。
(五)为馆里举荐人才。
(六)指导全馆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馆内科研人员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同行的联系。
第四十八条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五十条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青铜器
(二)青铜镜
(三)丝路文化类文物
(四)宗教艺术类文物
(五)明清、近代类文物
第五十一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五十三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六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五十九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六十一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六十二条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六十三条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8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六十六条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六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七十条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七十一条博物馆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三条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五条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于2022年12月23日理事会表决修改通过,无异议。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以个人自筹为主、同时也接受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和社会资金支持,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不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只在教科书上读历史,让收藏的文物、陈列在大地上的文化遗产、古籍善本里面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民族文明、传统文化、工匠智慧来塑造我们和我们子孙后代的灵魂和自信。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交流研究;
(四)文化艺术传播与普及。
第五条 本博物馆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金融高新区灯湖西路28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丁方忠、丁芳桂。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6948件(套);提供开办资金:100万元。其中,丁方忠,提供开办藏品6352件(套),金额:75万元;丁芳桂,提供开办藏品596件(套),金额25万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9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博物馆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馆长和常务副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自行推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丁方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职能:负责文电、会务、人力资源、档案、后勤等日常工作;复制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陈列宣教部。职能:负责陈列展览策划、实施工作;负责博物馆日常将军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博物馆教育活动;负责博物馆宣传、形象推广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藏品管理部。职能:负责藏品征集、收藏、保管等工作;负责藏品库房保养和管理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历代钱币;
(二)其它货币;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8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博物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博物馆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博物馆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博物馆党组织意见;本博物馆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博物馆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本博物馆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议如下:一致通过《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章程》共八章七十条全部条款,无异议。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观学院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千灯湖畔的广东大观博物馆中,依托广东大观博物馆雄厚的文物资源与文博背景,致力于打造中国古代艺术品与生活美学为主题的艺术学院,是各界文物与收藏爱好者、社会精英、艺术家集聚交流的场所。
一、总述
1、为了顺利开展大观雅集的会员活动,促进雅集的健康发展,维护大观雅集与会员的利益,特制订本章程。
2、大观雅集宣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提供专业、多元、个性化的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各种符合会员利益的艺术品展览、培训、鉴藏、投资、租赁等系列活动,充分满足会员的各种深层次需求。
3、大观雅集充分尊重会员隐私等个人权利,为会员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4、大观雅集入会为定向邀约制与内部推荐制。
二、大观雅集入会须知
入会要求:
A、年满二十五岁。
B、有一定经济实力,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古代艺术有强烈求知欲。
三、入会流程
1、大观雅集直接邀约或由雅集成员推荐。
2、需提交个人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3、与雅集主持人相约面谈。本着对每位成员负责的态度,双方理念契合相互认同视为通过。
4、缴纳会费,发放会员卡享受会所内一切服务。
5、2018年度首批会员限20人以内,之后每年度增加不超过5人。
四、会员服务
【场域尊享】会员本人及亲友来馆参观可享受专人导览服务(需预约);可在开馆时段自由享用三楼会员专区。
【专属服务团队】由会籍经理+艺术顾问+后勤服务组成的团队,按会员个性化接待需求提供一对一服务。
【艺术基础课程】不定期邀请业内著名文博、鉴定、收藏专家开办文物艺术品收藏、鉴赏、生活美学课程,均可免费参加。
【艺术进阶课程】艺术品鉴赏、投资入门课程按定价七折优惠。不定期举行馆藏文物上手机会。
【艺术发现之旅】国内艺术之旅会员本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亲友同行及当年第二次参加与国外艺术之旅可享八折优惠。与国内外美术馆、艺术机构联盟,精心策划专题讲座、大师工作坊、艺术沙龙、艺术家面对面交流、精选艺术展览,引领全方位体验艺术欣赏与交流。
【艺术品拍卖之旅】北京、香港一线拍卖公司每年春秋两季大拍预展VIP导览,心仪拍品谘询服务。
【艺术收藏顾问】凭藉大观博物馆在文物艺术领域中多年经验与资源,组织知名鉴定专家提供藏品鉴定服务(每会员年度二十件以内,提供真实鉴定意见,不提供鉴定证书。)为会员提供专业收藏顾问服务。提供独家艺术品收藏计画。以专业规避收藏行业风险。
【买手寻购】提供艺术品、收藏品买手寻购服务。
【私家收藏馆打造】观古雅集全面推出私家收藏馆打造服务,融艺术品投资收藏、生活美学于一体,为个人全面构建私人收藏体系。
【场租&策展】尊享大观博物馆一楼大厅场地七折租赁权,可独家租用,举办活动及个人展览(文物类展览需事先鉴定),并同时尊享策展、活动策划等协助服务。
【主题产品】本馆文创产品可享七折优惠(钱币、金银币类九折优惠)
【艺术礼品定制】提供企业礼品定制谘询、定制、文化专案策划、资讯服务。
【会员礼品】赠送特製年度会员礼品一件。